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服务指南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

挖洞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因充分原因,确需施工的。

2、经论证施工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论证资料。

3、确需施工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窗口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合格后,再传递到工程科,由工程科对审查报送的有关资料提出初步意见,并实地查验,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出具凭证,然后窗口上网办结,记录存档。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4条。

开发利用及改造人防工程和设施方案审查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政策规定能开发利用的。

2、因实际原因确需改造的。

二、申报材料

1、开发利用申请报告。

2、开发利用的相关考查论证材料。

3、人防工程或设施改造的申请报告。

4、改造的可行性论证材料和相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窗口对审报单位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合格后,再传递到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对审查报送的资料提出初步意见,并现场查验,报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出具凭证,传递到窗口,然后上网办结,记录存档。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1条。

 

防空警报器拆除及人防工程拆除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因安装警报器的建筑物需要拆除;

2、安装警报器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易于安装警报器;

3、因自然坍塌、漏水等原因已不能使用;

4、影响地上工程的施工,需拆除补建;

二、申报材料

1、拆除防空警报器申请;

2、改变建筑物功能的相关资料;

3、拆除人防地下工程申请;

4、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资料;

5、要求补建人防地下工程的申请;

6、补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图纸;

三、办事程序

窗口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核合格后,再传递到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对审查报送的有关资料提出初步意见,并实地查验,报上一级审核同意后出具凭证,传递到窗口,然后上网办结,记录存档。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 须 知

一、许可条件

1、所设计的防空地下室符合规定标准条件。

2、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并缴纳规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市、区发展计划委批文。3、市、区规划局《规划证》复印件。4、新建民用建筑的全套施工图纸。5、规定的其他材料(招商引资证明、经济适用房批文等)。

三、办事程序

窗口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再传递到工程科,由工程科对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进行审核,设计不合格的重新设计,超过800平方米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报省人防办审核批准,然后窗口上网办结,记录存档。

四、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2000元/m2收取。

2、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25元/m2收取。

六、许可依据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9号文《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计价格[2000]474号文,《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6、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2001]181号文《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

7、莱芜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2001]4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