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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A、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外来投资者,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政策
  (一)在莱芜经济开发区内新建工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市、区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下同)可缓缴3年,暂由地方财政垫支,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当地财政补贴30%。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0万元的项目,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填补省以上空白的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骨干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缓缴5年,暂由地方财政垫支,到期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同时,当地财政补贴50%;不缓缴且一次性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当地财政补贴80%。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或相当的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补贴。
  2、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3、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出资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持股或经营管理,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开发区按应分红利的50%分红。
  (二)在开发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属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当地财政补贴30%。
  (三)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土地从事农、林业且不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30年;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三条 财政政策
  (一)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自上缴之日起,3个月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数额30%奖励。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小,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25%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500-1000万元的40%,1000万元以上的50%,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25%部分等额奖励;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50%的奖励。
  (二)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按新增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净值的比重计算新增税收,享受第三条(一)款优惠政策。
  (三)投资兴办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固定资产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奖励,第6-8年给予50%的奖励。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的奖励。
  (四)投资兴办出口创汇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在享受国家现有的出口每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出口每美元由同级财政再加奖0.05元人民币。
  (五)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投建单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
  (六)投资开发土地,在新增土地上从事农、林业的,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10年给予50%奖励。
第四条 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建设期内,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省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二)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省以上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三)新建企业,5年内,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属市及市以下部分予以免收。
第五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
第六条 对本政策未涉及的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政策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招商引资联络服务办公室督办落实兑现。
第八条 本政策自2001年5月9日起施行。过去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有政策。
B、中共莱芜市委 莱芜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1年4月30日)
  为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享受奖励的范围
  凡从莱芜市以外为我市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职市级领导除外),不分市内市外,不分身份,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享受奖励的内容
  1、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资折算成人民币,下同)的无偿捐赠资金(国家、省拨款渠道的资金另行规定)。
  2、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金。
  3、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入股的货币资金。
  4、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
  5、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资金。
  6、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
  7、其他项目和资金。
三、奖励办法及标准
  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一)物质奖励
  1、对引介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公益事业20万元以上的无偿捐赠资金,按资金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
  2、对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金的,按年度(下同)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1.5%给予奖励。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2%奖励。
  3、对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
  4、对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5、对引进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资金的,按实际投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6、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缴纳税金10倍标准折算投资额,对引进人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7、对引进其他项目或资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二)精神鼓励
  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各级干部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及指标另行下发)。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以上物质奖励的同时,再给予以下精神鼓励。
  1、对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莱芜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章(24k,80克黄金制成)一枚。非本市市民的,同时授予其"莱芜市荣誉市民"称号;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记二等功一次。
  2、对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颁发"莱芜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银质奖章一枚,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记三等功一次。
(三)奖励规程
  1、市政府安排1000万元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引资人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且属独立引资的,奖金直接奖给本人;由所在单位参与的,奖金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所在单位。引资人不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外地、外国公民的,直接奖励本人。
  3、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4、凡在莱芜境内的所有引资项目都享受本奖励政策。属市直(按上缴税金渠道划分,下同)的,奖金由市财政负责;属区直的,奖金由区财政负责。
  5、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全市上年度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公示,报市招商引资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四、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依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本奖励办法由市招商引资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六、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莱芜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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