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助接收点一览表

200710

单 位

地 址

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市慈善总会

救助站仓库

6229045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莱城区慈善总会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12861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凤城办事处

民政办公室

6212161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张家洼办事处

民政办公室

668209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高庄办事处

民政办公室

604127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羊里镇

民政办公室

6521260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方下镇

民政办公室

6611107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口镇

民政办公室

6553687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牛泉镇

民政办公室

6721148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苗山镇

民政办公室

6441249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大王庄镇

民政办公室

6541063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寨里镇

民政办公室

6511330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杨庄镇

民政办公室

6531212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茶业口镇

民政办公室

656117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和庄乡

民政办公室

6671624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钢城区慈善总会

区民政局

6880121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艾山办事处

民政办公室

6892323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颜庄镇

民政办公室

646403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里辛镇

民政办公室

13156349478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黄庄镇

民政办公室

1339634866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辛庄镇

民政办公室

13676349627

上午8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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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社会事务局

8868708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雪野旅游区

社会事务局

659563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社会救助服务机构一览表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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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22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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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12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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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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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洼办事处

民政办公室

668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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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庄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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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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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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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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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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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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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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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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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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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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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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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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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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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庄镇

民政办公室

65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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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业口镇

民政办公室

656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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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庄乡

民政办公室

667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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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慈善总会

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8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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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山办事处

民政办公室

689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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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庄镇

民政办公室

646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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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辛镇

民政办公室

1315634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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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庄镇

民政办公室

1339634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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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庄镇

民政办公室

13676349627

上午83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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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社会事务局

8868708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雪野旅游区

社会事务局

6595636

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800

 

 

 

 

 

 

 

 

 

 

 

 

 

 

 

 

申请医疗救助的办事规程


 
   一、救助对象的范围

  第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三)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四)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五)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二条 医疗救助病种
   
糖尿病、冠心病、肺心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器官移植门诊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重度银屑病、白癜风(面积占10%以上)、系统性红斑狼疮、风心病、先心病、病毒性心肌炎、心肌病、慢性肾炎、肾病、精神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异常增生症、帕金森氏病、脑垂体瘤、进行性延髓麻痹、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结核病等,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三条 不予实施医疗救助的情况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用等。

二、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
  (五)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六条 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区、市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 审批。区级救助的对象,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后,对所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并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应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市级救助的对象,由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区民政局应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起3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市民政局在接到区民政局复核上报的所有材料后,对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民政局应自接到区民政局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办事机构:市、各区民政局
   联系方式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229045

莱城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113654 

钢城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880121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8868708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办事规程、办理机构

 

一、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二、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00七年十月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事规程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 ()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2)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等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4)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5)拥有并消费使用移动电话、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

(6)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7)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8)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9) 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有赌博、吸毒、嫖娼、酗酒等不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1)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 ()养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1)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赡养费、抚 ()养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医疗费、救济金;租赁、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合法收入;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2)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3)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二) 以下项目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和工()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以下家庭收入情况的计算办法:

1)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连续六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

补发以上收入的,按家庭人口和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从补发的下月起,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2)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建、危改、拆迁、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等)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考虑今后提高标准因素)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城市低保。

4赡养费和抚 ()养费的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 ()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 ()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法定赡养、抚 ()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 ()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 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目前,我市城市居民的户口分别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企事业单位管理,居民家庭可分别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和已分居的法定赡养、抚 ()养义务人收入情况证明,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家庭有特殊困难的须提供重病、重残等其它相关证明。家庭成员和已分居的法定赡养、抚 ()养义务人属于在职(包括自谋职业等临时性务工)的,由在职单位(务工)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须经单位盖章,下同);属于退休和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其他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调查其收入状况并出具证明。

    (2)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调查。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组成三人以上的城市低保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掌握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通过邻里访问,了解其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 ()养义务人的职业以及赡养、抚 ()养状况。通过到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 ()养义务人的务工单位或经营现场调查,分别了解其实际收入情况;对不便走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时要认真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调查结果由调查人、被调查对象签字。

    (3)民主评议。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初步认定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城市低保线标准的居民家庭,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户口在社区的,由社区居委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或居民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户口在单位的,由各单位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其是否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符合低保条件的,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划分类别,并确定补助金额。

(4)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户口在社区的,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进行张榜公布,户口在单位的,由各单位在单位内或职工宿舍区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是否列入低保对象再次进行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张榜公示说明书》,连同其它证明材料,分别报街道办事处或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5)街道办事处或各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审核。街道办事处或各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对各类材料逐户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核实其是否符合城市低保标准,以及保障类别和补差金额是否符合实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户口在社区和区属以下单位的城市低保对象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市属以上单位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6)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来的低保对象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低保对象的各类证明材料由审批机关、街道办或各单位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各存档一份,并录入微机。对符合条件已批准的保障对象,由审批机关逐级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此证在审核盖章时限内有效)。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保障对象要将其微机档案按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机关自接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办理机构:市、区民政局

联系方式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229045

莱城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113654 

钢城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6880121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886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