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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11371202004358421D/2020-3871940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莱芜政办字〔2020〕4号
区司法局
2020-04-08
2020-04-08
2025-04-08
失效
LWDR-2020-002000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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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20〕4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机制,进一步激发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莱芜”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鲁民〔2019〕1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由区司法局所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在司法所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经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本办法所涉及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包括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或参与调解成功的民间各类纠纷,以及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专业领域内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等级予以兑现。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第四条  简易矛盾纠纷是指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以口头协议方式调解的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规定记录在册的,每件补贴20-50元。

第五条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嘱公证纠纷、轻微人身损害及其它一般性矛盾纠纷等。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50-100元。

第六条  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医疗、劳动、道路交通事故、连环民间纠纷等;镇(街道)以上政府或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第七条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区级以上政府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1000-2000元。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兑现方法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登记表、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按照“一案一档”要求立卷归档。各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要求填写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申报表后,将本辖区初审合格的卷宗登记造册,于每月15号前随调解卷宗一并上报莱芜区司法局审核。

第九条  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十条  区司法局每季度将全区调解案件件数及发放补贴金额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区财政局统一发放补贴。

第四章  人民调解文书要求

第十一条 简易矛盾纠纷口头调解,以纠纷登记簿为准。民事纠纷调解登记表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调解经过及协议履行情况、调委会名称及调解员姓名等。

第十二条  简易矛盾纠纷书面调解,必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协议签订时间以及当事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签名盖章等。

第十三条  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受理申请表或调解登记表、调解笔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调解案件的初审。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本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初审。各司法所,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提交的案件,应根据区司法局下发的统一人民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标准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按季度对各司法所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调解纠纷的登记簿、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卷宗、调解台账、审核签字等相关资料,以及是否符合结案标准、补贴计算是否准确。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对当事人的回访率应当不低于总案件数的10%,对每季度上报卷宗不超过10件的单位,区司法局回访件数不少于一件。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发现不符合结案标准的调解案件,追究初审人的责任;发现不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并对该人民调解员予以除名,数额较大的,转交纪委等相关单位处理;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械斗事件的,扣除所在调解委员会全体调解员当季度补贴经费或取消调解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2019年5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调解补贴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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