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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71202004358421D/2021-5413255
司法
莱芜政办发〔2021〕2号
区司法局
2021-06-15
2021-06-15
有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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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
莱芜政办发〔2021〕2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和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在我区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等问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确定事项范围

1.编制公布事项清单。一是认领省、市通用清单。对照省司法厅公布的《山东省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第一批)》,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本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纳入本单位清单。二是编制本单位清单。一方面,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以我区实施清单为基础,认真研究论证,将本单位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等数据共享方式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一并纳入本单位清单。另一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或对象。三是公布事项清单。各行政机关在认领省、市两级清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将更多的事项纳入本地清单,由区司法局统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2021年6月底完成)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各行政机关需要调整清单的,向区司法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由区司法局统一审核公布,并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

3.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依据《山东省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定本机关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2021年6月底完成)

4.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相关机关参照全省统一的样式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2021年6月底完成)

5.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各相关机关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2021年6月底完成)

6.明确公开告知承诺书的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相关机关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2021年6月底完成)

(三)加强核查与监管

7.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各相关机关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能够通过各类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线核查的要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行政事项办理机关、单位需其他行政机关、单位协助核查的,由区司法局牵头建立需求单位与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要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区司法局、区大数据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2021年6月底完成)

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要建立日常监管台账,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事项办理机关和行业监管机关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机关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机关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牵头,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

9.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各相关机关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贯彻落实申请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机关具体实施。2021年9月底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要建立由审批改革、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大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加强对上交流对接和系统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区司法局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强化风范防范意识,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确保过程可控,风险可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三)加强培训交流。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

(四)加强督察激励。要将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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