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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11371202004319748E/2020-6500152
物价
莱芜发改办字〔2020〕50号
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07-22
2020-07-22
2023-09-01
失效
LWDR-2020-0030001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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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莱芜发改办字〔2020〕50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1元/立方米,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2元/立方米,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3元/立方米。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关于实施莱芜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原莱价字〔2018〕13 号)执行。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3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7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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