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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11371202MB2793171F/2020-3871953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莱芜政发〔2020〕1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20-04-09
2020-04-09
2025-05-09
有效
LWDR-2020-001000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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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莱芜政发〔2020〕1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控制露天烧烤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济南市城管委办公室关于全市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在莱芜区全域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现有经营户需在2020年5月9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露天烧烤管理工作。

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5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通告执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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