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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11371202MB2793171F/2020-6476736
区城市管理局
2020-04-10

文字解读:关于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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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控制露天烧烤环境污染,根据《济南市城管委办公室关于全市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印发莱芜区全域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二、《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的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的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效控制露天烧烤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

四、《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的具体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现有经营户需在2020年5月9日前自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各自辖区的露天烧烤管理工作。

五、《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实施的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

六、禁止露天烧烤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解读机构:

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具体联系人:杨永健

咨询电话:0531-7612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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