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 |
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管理与景观照明的标准及规定。 (三)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指导镇(街道)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指导城区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编制全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全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监管。 (五)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改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拆迁垃圾、装修垃圾等运输实施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提出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议;对城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九)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城市管理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研究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镇(街道)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相关工作。 (十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 (十二)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处理。 (十三)承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四)承担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五)承担行使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六)承担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七)承担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八)负责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十九)负责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综合行政执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二十)指导各镇(街道)的城镇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统一规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 (二十一)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务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区政府批准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
单位地址: | 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155号 |
联系电话: | 0531-76126056 |
邮政编码: | 271100 |
公开(监督)电话: | 0531-76126697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 |
Email地址: | lwcgjbgs@jn.shandong.cn |
网站地址: | www.laiw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