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禁止露天烧烤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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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禁止露天烧烤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具体联系人:杨永健
咨询电话:0531-7612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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