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12370116MB2346750M/2025-6696074
农业、林业、水利
莱芜政发〔2025〕4号
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
2025-10-31
2025-10-31
有效
LWDR—2025—0010002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莱芜政发〔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莱芜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行政区域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莱芜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支)、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铗、地弓、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五、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审批手续。

七、监督单位及电话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监督单位对检举揭发者信息严格保密。

济南市莱芜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0531-76115551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