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23〕11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莱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3)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4)因地制宜,规范程序,提高救灾效能。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落实由区减灾委研究部署的具体事项,协调解决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单位汇总的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出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相应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并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单位共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对口上报。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接到灾情后1小时内汇总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上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同时根据灾情归口上报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2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涉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情发生后,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区减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涉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3 灾情信息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减灾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启动建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5.1 三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政府、区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启动区三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研判,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
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要深入受灾地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涉灾牵头投保部门监督指导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恢复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等工作。
莱芜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气象服务处等部门单位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6)新闻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7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启动区二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主任召开会商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析研判灾情,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率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派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
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要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要深入受灾地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涉灾牵头投保部门监督指导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抢修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莱芜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气象服务处等涉灾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6)新闻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一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启动区级一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率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
区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要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要深入受灾地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涉灾牵头投保部门监督指导保险运营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抢修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莱芜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气象服务处等涉灾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6)新闻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二级(含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减灾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救助工作情况,并于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每年9月组织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工作。
6.2.2 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于每年9月中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区应急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研究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3.1 区应急局根据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开展综合评估。
6.3.2 区减灾委收到受灾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根据评估小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积极筹措资金,实施住房恢复重建。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收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
6.3.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住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统筹发挥好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和受灾群众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健全与本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督促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区财政局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区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区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2.2 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省、市物资储备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单位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单位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4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5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指导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熟练掌握系统业务能力,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单位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运用,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区交通运输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对进出受灾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3 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按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设施保障
7.6.1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区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商务综合服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区应急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组建区政府、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三级应急救援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以干部、民兵和青壮年为主体,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援应急力量。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定期更新行政区内救援队伍数量、人数等信息情况并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商务综合服务、生态环境、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市气象局气象服务处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7.9.3 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工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4 区水务局及时提供全区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根据职责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区(县)、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不定期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牺牲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计划、方案)。相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