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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11371202004358421D/2025-6691699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莱芜政办字〔2025〕6号
区司法局
2025-10-20
2025-10-20
有效
LWDR-2025-002000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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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25〕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 (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本办法适用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村(社区)、街道(镇)、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中心等选聘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补贴。本办法所涉及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包括经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达成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民间纠纷案件。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等级予以兑现。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第四条  简易矛盾纠纷是指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以口头协议方式调解的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规定记录在册的,每件补贴20-50(含)元。

第五条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家事纠纷、遗嘱公证纠纷、轻微人身损害及其它一般性矛盾纠纷等。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50-100元。

第六条  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矛盾较为激烈的婚姻、工伤、医疗、劳动、道路交通事故、连环民间纠纷等;街道(镇)以上政府或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第七条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区级以上政府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1000-2000元。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兑现方法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登记表、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按照“一案一档”要求立卷归档。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要求填写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申报表后,将本辖区初审合格的卷宗登记造册,并全部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每年随调解卷宗一并上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九条  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局承担,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十条  区司法局每年将全区调解案件件数及发放补贴金额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区财政局统一发放补贴。

第四章  人民调解文书要求

第十一条 简易矛盾纠纷口头调解,以纠纷登记簿为准。民事纠纷调解登记表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调解经过及协议履行情况、调委会名称及调解员姓名等。

第十二条  简易矛盾纠纷书面调解,必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协议签订时间以及当事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签名盖章等。

第十三条  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受理申请表或调解登记表、调解笔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按要求制作调解卷宗,经负责人初审,司法所或所属行业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区司法局。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对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调解纠纷的登记簿、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卷宗、调解台账、审核签字等相关资料,以及是否符合结案标准、补贴计算是否准确。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对当事人的回访率应当不低于总案件数的10%,对上报卷宗不超过10件的单位,区司法局回访件数不少于1件。

第十七条  发现不符合结案标准的调解案件,追究初审人的责任;发现不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并对该人民调解员予以除名,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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