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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的通知
1137120249441662XL/2023-6390447
农业、林业、水利
莱芜区农字〔2023〕12号
区农业农村局
2023-04-04
2023-04-06
有效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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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的通知

莱芜区农字〔2023〕12号


各街道(镇):

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莱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济南市莱芜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济南市莱芜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

2023年4月6日


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规范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参照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各类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级示范社认定按照区级标准,从街道(镇)推荐的农民合作社中择优产生。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管理坚持自主经营、动态监测、帮扶指导的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凡申报区级示范社或已经认定为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选对象为在我区相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包括旅游专业合作社),未登记注册的不列入评选范围。随着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对达到区级示范社标准并在本地域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及时列入评选对象。对不在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不予列入评选范围。区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1、依法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生产经营1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独立银行账户及税务账务无异常;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醒目的农民合作社标识;

3.有规范的章程;

4.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合作社年度报告,且没有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

(二)管理制度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成员总人数的10%;

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制度上墙。社员明细、应知应会、培训资料、生产经营台账登记及时准确;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 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报税。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自觉接受农业主管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四)综合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含)以上(农机、供销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含)以上;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含)以上,从事粮油、林茶种植的,基地面积50亩以上,从事设施蔬菜(含瓜果)的,基地面积30亩以上或发展设施大棚5个以上,大棚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人(含)以上,生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2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3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3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6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1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6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羽以上;兔年出栏9000只以上,或存栏母兔3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9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300只以上;蜂60箱以上;粮食种植、特色养殖业、种养结合、林业、供销、农机等合作社可根据示范带动作用适当放宽规模限制;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

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实施“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方式,销售渠道稳定畅通,可优先予以支持;

6.广泛推行标准化,建有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的可优先予以支持;

7.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质量标准认证的,可优先予以支持。

(五)社会信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示范联合社认定条件

联合社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联合社成员三个以上,联合社社员150人(含)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含)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含)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第七条 示范社的认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以及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申报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综合因素,从各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的农民合作社中,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择优评选区级示范社。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申报书格式,印发评选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二)农民合作社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自愿申报,按要求编写申报书,上报所属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所报内容进行核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择优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送以下材料:

1.街道(镇)正式推荐文件;

2.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

3.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2)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评审认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评审认定组,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认定组参照本办法,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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