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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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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2023-04-06

文字解读:《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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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莱芜区农业农村局等9部门印发《关于印发〈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的通知》(莱芜区农字〔2023〕1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莱芜区始终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充分发挥产业特色,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以优示范,由点到面,探索提升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其成为振兴乡村、脱贫攻坚、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帮助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质增效,努力实现中央、省、市、区、镇街五级联动培育机制,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印发《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通过不断优化发展模式、不断强化产业带动、不断细化为农服务,开创全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

(三)《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四)济南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济农字〔2020〕28号)

三、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认定对象。在我区相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到区级示范社标准并在本地域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细化认定标准。依照省、市文件精神,详细制定五方面认定标准,分别是基本条件达标、组织机构健全、制度管理规范、符合规模经营、综合信誉良好。

(三)严格认定流程。严格按照主体自主申报、镇街审核推荐、区级择优认定、结果主动公示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通过印发《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明确区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使认定工作更加标准、高效、透明,方便经营主体获取更多有效信息,推动我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五、重点环节解读

(一)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认定公告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大致于每年第二季度开展认定工作。

(二)农民合作社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自愿申报,按要求编写申报书(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申报书格式),据实提供相关材料,上报所属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所报内容、经营规范、发展规模进行核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择优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送以下材料:街道(镇)正式推荐文件、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四)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评审认定组,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审认定,对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填报、内容不全、材料不实单位不予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复核,并征求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入选单位。

(五)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经管办

具体联系人:朱润邦

咨询电话:0531-76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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