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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1137120249441662XL/2023-6390341
农业、林业、水利
莱芜区农字〔2023〕13号
区农业农村局
2023-04-04
2023-04-06
有效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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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莱芜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莱芜区农字〔2023〕13号


各街道(镇):

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我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莱芜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4月6日


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关要求,按照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方案》(济农委办发〔2020〕20号)有关要求,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推进家庭农场培育,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省、市、区“三级联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在本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认定成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场”)。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示范场的组织认定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区级示范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区级示范场的评选对象为在我区相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未登记注册的不列入评选范围。对达到区级示范场标准并在本地域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及时列入评选对象。对不在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不予列入评选范围。认定为区级示范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生产经营1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无违法不良记录,独立银行账户及税务账务无异常;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

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4、所经营的土地流转(租赁)年限不得低于3年。流转土地必须根据当地准入要求和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

5、自主经营,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6、生产经营记录规范,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7、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完成“一码通”登记赋码且系统信息准确完善。

(二)经营规模

1、种植业

从事大田种植,粮油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果蔬、茶叶等特色经济作物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

2、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达到2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2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2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4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1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4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4000羽以上;兔年出栏6000只以上,或存栏母兔2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6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200只以上;蜂4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年收入10万元以上;

3、种养结合

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60%以上。

(三)生产经营规范

逐步实现生产管理标准化、生产过程机械化、主要产品品牌化和主要产品销售订单化,综合生产能力较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较高。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商标注册。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产品销售渠道稳定,逐步实现生产与销售订单化。产品质量好,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完善生产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符合此项条件的可优先予以支持。

(四)示范带动效果显著

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符合此项条件的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评审认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评审认定组,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体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区级示范场认定标准,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表》(附件一);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和“一码通”二维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生产经营有关财务账簿、生产记录复印件;

7、未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

8、其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产品认证等)复印件。

(二)镇街审核上报。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对审核通过单位推荐上报,并报送以下材料:

1、街道(镇)正式推荐文件;

2、区级示范场申报汇总表(附件二);

3、申报单位区级示范场申报材料。

(三)区级复核。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的区级示范场进行评审认定。

(四)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的,拒绝参加抽查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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