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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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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2023-04-06

文字解读:《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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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莱芜区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印发〈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的通知》(莱芜区农字〔2023〕13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莱芜区始终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帮助全区家庭农场发展提质增效,努力实现省、市、区、镇街四级联动培育机制,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印发《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通过不断优化发展模式、不断强化产业带动、不断细化为农服务,开创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决策依据

(一)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二)山东省农委《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0〕24 号);

(三)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19 号)。

三、出台目的

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我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工作。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认定对象。本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须在所属街道(镇)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细化认定标准。依照省、市文件精神,详细制定四方面认定标准,分别是基本条件、经营规模、生产经营规范、示范带动作用。

(三)严格认定流程。严格按照主体自主申报、镇街审核推荐、区级择优认定、结果主动公示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通过印发《莱芜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认定办法》,明确区级示范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使认定工作更加标准、高效、透明,方便经营主体获取更多有效信息,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五、重点环节

(一)主体申报。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申报表电子版进行填报(只接受按照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申报表格式填报的材料),申报单位须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镇街审核上报。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推荐上报区级示范场候选。

(三)区级复核。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准确性、真实性和申报单位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复核。征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的区级示范场候选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四)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经管办

具体联系人:朱润邦

咨询电话:0531-76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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