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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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芜政办发〔2019〕6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完善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机制,促进全区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莱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 编号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建立区、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制。
第五条 区、镇(街道)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所属部门和镇(街道)贯彻执行;
(二)规定所属部门以及镇(街道)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三)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必要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投入。
第八条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大中小修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镇(街道)做好乡道和村道的规划编制、计划申报工作;
(二)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 考核机制,逐步实现“四好农村路”总目标;
(三)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编制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四)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及工作开展等情况;
(五)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竣工验 收;
(六)提供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组织实施对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七)依法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镇(街道)是其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执行上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二)编制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规划,编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新、改(扩)建及养护作业工程,协助实施县道的新、改建及养护作业工程;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 人员,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乡道、村道的养护 作业;
(五)依法管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筹措乡道、村道的建设、 管理和养护资金;
(六)协助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 理工作。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街道)的统一组织下, 协助做好本村(居)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发改、财政、审计、公安、水利、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县道的建设、养护计划由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由镇(街道)负责编制审定, 报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计划编制应当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适当超前的前提下确定计划总体规模及项目具体技术标准。计划安排应当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优先安排校车线路、公交客运班线、旅游公路及具有重要长远意义道路,不断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全线规划、一次或分段实施”的原则,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 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相应环节的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对相关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遵循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紧紧围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 积极推进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环环相扣,形成一套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排水设施、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和安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在急弯、陡坡、临崖、沿水、交叉口、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指示和警示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扩)建村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 6 米。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等设施。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由项目业 主负责,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 料,建立工程档案。逐级汇总上报,及时更新数据库和有关图 表。
第五章 管理养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 的原则明确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三)会同财政部门预算区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镇(街道)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编制实施县道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乡道、村道养护工程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
(六)申请上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七)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一)配合支持本辖区内的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日常养护和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乡道、村道大修、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配合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维护本辖区的路产路权,依法、 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街道)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抢修工程。
日常养护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 主要包括清扫路面、维护路肩、整理边坡、疏通排水设施、修剪 绿化带、检查沿线附属设施,对较大病害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养护工程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抢修工程是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较为严重的病害, 通过日常养护无法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或由于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较大损坏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抢修恢复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和镇(街道)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排险加固,恢复交通。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抢修工程一般应于当年完工,对当年无法修复的水毁等抢修工程,首先应采取措施抢通,然后视其规模大小、资金状况,可列入下年度大修或改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一)养护质量总体要求: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行车舒适;路面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隧)等构造物完好; 标志、标线及必要的安保设施基本齐全,附属设施完善,营造安全、畅通、舒适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路面养护质量要求: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维护,保持路面清洁、平整,无断板、沉陷等病害。
(三)路基、排水系统养护质量要求:经常培护路肩,保持路肩平整、坚实,利于排水;经常清除路肩及边坡杂草,保持路容整洁;经常修整边坡,使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经常清理疏通边沟,符合排水要求。
(四)桥涵(隧)养护质量要求:加强对桥涵(隧)构造物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保持安全畅通。
(五)养护安全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确保公路行车及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内业资料管理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做好日常养护、桥涵(隧)检查等养护工作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好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和交竣工档案等内业资料,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 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归档齐全、规范,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镇(街道)协助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做好本辖区乡道、村道路政管理,配合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路政管理工作。农村 公路养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举报损坏公路的行为,协助做好路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不少于 1 米。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外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村道不少于 3 米的区域。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批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公路建筑控制区宜绿则绿,穿村路段绿化率达到 100%。按照“以树为主、宜花则花、宜草则草、树花套种”的原则,多彩展示,因地制宜选用绿化美化物种。要建立绿化美化多元投入机制,采取引导受益企业、社会或个人捐资、“一事一议”、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公路、广电和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批准同 意并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 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 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 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 200 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 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除进行正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和镇(街道),按照管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其它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同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事先经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未经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设施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九条 经镇(街道)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村(居)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
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地方政府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市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的补助。
(二)中央划转资金。
(三)区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四)镇(街道)配套安排和村(居)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五)单位和个人捐助,或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标准: 县道的日常管养补助标准为 7000 元/公里·年。
乡道管理养护补助标准为 3500 元/公里·年。
村道管理养护补助标准为 1000 元/公里·年。
具体执行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最新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决算、审计等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按期拨付、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区、镇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专职养护人员的工资由农村公路责任主体负担。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检查考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和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为责任主体的考核体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与责任主体的工作绩效、评先评优、 奖罚体系挂钩。
第四十八条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镇(街道)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计划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率、完工率及工程规 模、技术标准落实情况等。建设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所有列入年度上级投资补助计划的 农村公路项目实体情况及管理行为。养护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县道日常养护和乡道、村道养护情况及管理行为。资金管理考核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支出情况及管理行为。 资料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目标责任书、合同书等内业资料。考核评定结果中日常和季度检查占 50%、年度检查占 50%,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兑付农村公路管理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考核结果较差的范围: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不力,路况非常差,严重影响车辆通行,且被主要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没有涉及到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