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莱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字号: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完善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机制,促进全区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莱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1-6条),重点是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农村公路定义、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7-11条),重点是明确区人民政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第三章计划管理(12-14条),重点是明确农村公路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第四章建设管理(15-22条),重点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原则、建设程序、设计标准要求及工程验收;第五章管理养护(23-29条),重点是明确农村公路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养护作业的分类和技术要求;第六章路政管理(30-40),重点是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第七章资金筹措与管理(41-46条),重点是明确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农村公路建管养资金投入职责、养护管理补助资金标准及资金管理规定;第八章检查与考核(47-49条),重点是明确农村公路监督考核相关规定;第九章附则(50-52条)重点是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四、《办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镇(街道)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计划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率、完工率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落实情况等。建设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所有列入年度上级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实体情况及管理行为。养护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县道日常养护和乡道、村道养护情况及管理行为。
(二)落实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三)强化责任落实。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镇(街道)协助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做好本辖区乡道、村道路政管理,配合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路政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举报损坏公路的行为,协助做好路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五、《办法》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
解读机构:莱芜区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人:咸光峰
咨询方式:0531-75877426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