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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莱芜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通知
11371202MB2793171F/2022-6416813
其他
莱芜城管字〔2022〕35号
区城市管理局
2022-12-21
2022-12-21
有效

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莱芜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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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莱芜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通知

莱芜城管字〔2022〕35号


各街道(镇)城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莱芜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论


第1条 规划背景

为解决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不足与城市发展需求的矛盾,指导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促进莱芜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推进莱芜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特编制本规划。

第2条 规划范围

莱芜区辖15个街镇(8个街道、7个镇),即凤城街道、张家洼街道、高庄街道、鹏泉街道、口镇街道、羊里街道、方下街道、雪野街道、牛泉镇、苗山镇,大王庄镇、寨里镇、杨庄镇、茶业口镇、和庄镇,总面积为1739.61平方千米。

第3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2年-2035年

第4条 建筑垃圾定义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根据来源不同,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垃圾。

第5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统筹区域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助力济南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绿色低碳城市发展理念,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建筑垃圾治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性文件、法规及各类专业性标准规范为依据,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莱芜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功能定位,研究提出建筑垃圾的管理对策和处理技术路线,规划相关设施,为莱芜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系统、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指南和大纲,以满足建筑垃圾处置的需求,实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6条 规划目标

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为核心,形成“源头减量、分类收运、规范处置、广泛回用”的绿色生态建筑垃圾消纳体系,解决建筑垃圾产消矛盾,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高质量服务城市建设。

第7条 规划原则

(1)多规协调,科学发展。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选址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2)控源减量,利用为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及外运。对于已产生的建筑垃圾,优先现场回收利用。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3)区域统筹,合理布局。结合建筑垃圾来源、产量、收运体系、场址条件等合理布局各类设施。

(4)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立足当下,着眼未来,满足近远期处理需求。

(5)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走政府政策补贴与市场化结合的道路,强化政府的统一管理,形成多部门联动监管,促进建筑垃圾处理高效运作。

第8条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

(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鲁建城管字[2017]11号)

(7)《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9)《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规范标准

(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3)《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

(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5)《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1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1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相关规划

(1)《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2)《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在编)

(3)《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0-2020年)》

(5)《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

(6)《济南市山体保护规划(2018-2025年)》

(7)《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

其他

(1)《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3)《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4)《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5)《“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理策略

 第9条 处理策略

 制定“减-分-运-用-消”的规划策略,打造源头减量、源头分类、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安全消纳的全产业链处理管控体系,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提高建筑垃圾规范化运输水平,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障建筑垃圾安全处置。

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量

第10条  工程渣土

建(构)筑物基础开挖产生的渣土单位建筑面积产生量为9500吨/万平方米。

第11条  工程垃圾

单位建筑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为250吨/万平方米。

第12条  拆除垃圾

单位建筑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为8000吨/万平方米。

第13条  装修垃圾

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为0.6吨/(户·年)。

第四章 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第14条  建筑垃圾处理工艺

(1)工程渣土中以弃土为主,含有一定的碎石,建议工程渣土优先通过山体修复、园林绿化、地坪抬升等直接利用,其次进行预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最终无法利用的填埋处理。

(2)工程泥浆现场脱水,优先就地回填利用。如现场无法利用需外运出施工场地的,必须在施工场地内经沉淀、晾干或固化后将含水率降至40%以下,再运出施工场地。如工程泥浆中含有有害物质(例如盾构土),须首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再进行压滤等工艺。工程泥浆与工程渣土采取相同的处置技术路线。

(3)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中混凝土、砌块、砖瓦、废弃金属等含量高,再生利用价值高,建议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全部送入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利用。

(4)装修垃圾以居民装修产生为主,且含量复杂,建议由政府或者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对装修进行统一收集、运输,在装修垃圾处理场进行分拣处理后,根据分出的垃圾种类,送往专业化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第五章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第15条  总体要求

根据不同建筑垃圾处理需求,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五类,包括项目直接利用点、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装修垃圾暂存点。

第16条  规划布局原则

(1)需求导向,科学布局。考虑建筑垃圾产量的分布特点和运输距离,合理布局处理设施。

(2)坚守红线,生态和谐。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合理规避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国有林场等敏感点。

(3)废弃置地,优先利用。优先采用废弃采石(矿)场、坑塘等废置地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4)功能互补,设施整合。在功能上互补的处理设施,可集中建设,提高效率,节约用地。

第17条  设置标准

本规划考虑各类设施的工艺需求,根据市建筑垃圾各类处理设施的用地指标推荐值,消纳场(不含填埋场地)推荐用地指标220平方米/(万吨·年),资源化利用厂推荐用地指标400平方米/(万吨·年),装修垃圾处理场推荐用地指标300平方米/(万吨·年)。

第18条  消纳场

莱芜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现状:

                                          表1 消纳场统计表

序号

所在街道(镇)

名称

库容

(万立方米)

占地面积(亩)

1

口镇街道

瑞鑫建筑垃圾消纳场

100

114

2

口镇街道

盈丰建筑垃圾消纳场

200

65

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开发情况、建筑垃圾产量布局、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点1处,处理能力50万立方米/年,总库容101.8万立方米。

                                         表2 规划消纳场点统计表

序号

所在街道(镇)

推荐位置

服务区域

处理能力

(万立方米/年)

库容

(万立方米)

占地面积(亩)

(不含填埋用地)

1

高庄

高庄街道北王庄村北

莱芜区

50

101.8

202.6

注:本表占地面积仅包含承担建筑垃圾简易处理、堆料暂存等转运调配功能的场地,不包含填埋场地。

消纳场点宜结合废弃矿坑、自然洼地设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湿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19条  资源化利用厂

根据莱芜区建筑垃圾产生量,规划布局资源化利用厂2处,总处理能力达到70万吨/年。

                                    表3规划资源化利用厂统计表

序号

名称

处理能力

(万吨/年)

占地面积(亩)

服务

范围

1

同昌源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50

35

莱芜区

2

山东四河建筑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20

50

莱芜区

合计

70

85


第六章 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

       第20条  基本要求

工程渣土、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和工程泥浆实行市场化运输,由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承运单位从施工工地将建筑垃圾运至审核确定的消纳场所。

在居住区或集中产生点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站,由产生单位、物业委托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将装修垃圾运至装修垃圾转运站进行临时堆放,达到一定规模后运至装修垃圾处理场。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因产量大且集中,采用直运模式。装修垃圾因产量分散,采用转运模式。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以直运为主,暂时无法直接利用的,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21条  装修垃圾暂存点

结合现状建设1处装修垃圾暂存点。

                                              表4装修垃圾暂存点

序号

设施名称

行政区域

位置

库容(吨)

1

莱芜装修垃圾暂存点

高庄街道办事处

高庄街道办黄沟村

20000

       第22条 收运车辆配置


目前莱芜区渣土运输企业共14家,新型环保型渣土车278辆。

                                            表5 运输车辆配置表

序号

渣土运输单位

车辆

类型

垃圾

种类

单车

载重(吨/车)

单车日运输量

(吨/天)

车辆总数量

(辆)

1

济南市莱芜区嬴州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大型密闭化运输车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15

60~80

14

2

莱芜区长运集团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3

3

山东悦来物流有限公司

37

4

济南市光鑫物流有限公司

34

5

济南鑫亿嘉烨物流有限公司

30

6

山东满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12

7

山东广润物流有限公司

15

8

山东泰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9

山东峰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33

10

山东鑫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37

11

山东赢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15

12

山东雨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11

13

济南莱芜区宇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4

14

山东铁航渣土有限公司

7

第七章  管理体系

        第23条  制度建设

(1)联合执法制度

以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公安、环保、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2)责任管理制度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项目审批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及推广。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征收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进行监管;负责耕地、储备地块、闲置地块、已征待建地块上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堆存、倾倒进行监管;负责山体修复、复垦复耕等渣土直接利用项目的回填施工进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工地和城镇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物业公司设立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建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负责对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进行日常监管;会同住建、交通、水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查处使用未核准车辆、撒漏、带泥上路、不按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审核意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市政、道路、桥隧等项目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八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对未落实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线索移交,并协助案件办理;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河道等项目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八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对未落实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线索移交,并协助案件办理。

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园林绿化等项目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等“八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对未落实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线索移交,并协助案件办理。

莱芜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运输领域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中转站)、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企业建设进行环保业务指导;配合开展渣土车联合执法行动。

莱芜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车辆临时准运通行证的办理;合理优化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线,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车辆行驶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日常监督巡查,指导所辖涉农村居建立巡查队伍,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依法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告知制度,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联系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综合防控等工作。

(3)处置费用市场化调节

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费用”的原则,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承担建筑垃圾运输费和排放处置费,消纳场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促进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市场规范化发展。

(4)分类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规范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工作要求纳入绿色达标工地考核内容。

(5)再生利用产品优先政策

政府公共设施建设或市政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再生砖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从事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的企业,从企业规模、车辆配置要求、环保要求等多方面划定行业准入门槛。

(7)监督机制

运输单位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至合同约定的消纳场所处理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制或取消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8)应急机制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建筑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24条 机构设置

进一步延续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25条 信息化建设

在现有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建筑垃圾全过程涉及的作业主体、车辆、处置终端等进行标准化、数字化管理,对重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可视化展现,并提供快速查询、信息查看等相关功能。实现对建筑垃圾企业、车辆、驾驶员、终端处理设施等的备案管理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电子化管理等。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26条  环境保护措施

在建筑垃圾收集转运过程中要求运输车辆密封严实,以防止粉尘飞扬和垃圾洒落。对生产车间所有粉尘点进行整体密闭,并在密闭罩上抽风,使整个系统内形成负压,所抽带粉尘的空气经除尘器过滤收尘,空气中粉尘浓度达到规定标准后排入大气。厂区露天堆放的物料可通过膜覆盖等方式减少扬尘产生。

厂区采用雨污分流措施。生产线清洗搅拌机等设备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通过设置减振装置、消音装置、隔音墙等装置降低噪音污染。

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27条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紧密配合,区、镇联动推进,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多方参与的局面。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卫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加强政策扶持,建立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制。采用政府投资、PPP模式、社会资本独资等多种投资方式,落实资金保障。将建筑垃圾管理、设施建设和处理工作纳入各街道(镇)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加强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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