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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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25〕5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莱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4日
(联系电话: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77996913)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有效应对辐射事故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莱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区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中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意外异常照射,或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4)其他方面导致的辐射事故。
1.4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人民生命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加强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强化预防、预警和演练,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和完善辖区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协同处置辐射事故。
分级响应,先期处置。根据辐射事故响应级别,组织做好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做好先期处置、事态控制、减轻后果。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区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日常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应对突发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具体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44号)。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
3.1.1专项小组组成
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莱芜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专项小组组长为总指挥,副组长为副总指挥。
3.1.2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应急响应的指示;负责辖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3.1.3组成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配合区政府或区专项小组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期间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和管控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及相关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实施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宣传工作等。
(4)市公安局莱芜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地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5)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汇报;协助市公安局莱芜分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6)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2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
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区专项小组有关决定,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习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3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
专项小组下设应急专业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6个专业组。如图1所示。
图1莱芜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牵头,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监测,参与辐射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配合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响应监测等。
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等。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市公安局莱芜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辐射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负责追缴及安全处置丢失、被盗放射源。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市公安局莱芜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装备、物资等保障。
4监控预警
4.1监控预防
核技术利用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相关设施安全运行状况信息的动态监控,及早预判、预警辖区内外及自然灾害等对辖区辐射安全的影响。
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预防辐射事故发生。
4.2预警工作
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经由区政府同意,通过不同渠道或方式向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关注事态发展。根据辐射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等;
(3)进入预警状态。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准备工作;
(4)宣布解除预警。当辐射事件发生风险已经消除,宣布解除预警和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应、III级、Ⅳ级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 Ⅰ、Ⅱ、Ⅲ级响应
根据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指令,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1.2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核技术利用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莱芜分局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发现或得知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报告程序和时限上报。
5.2.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初报、续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
辐射事故报告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2.3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相邻区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5.3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先期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单位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4现场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成员单位、各专业组根据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5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制定并实施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综合分析预测辐射事故发展、污染物变化以及对公众影响等情况,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
5.7安全防护
5.7.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做好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辐射应急人员人身安全。
5.7.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必要时由事故发生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实施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8应急终止
5.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实际需求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等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者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应对应急期间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6应急能力维持
6.1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完善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6.2培训和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莱芜分局等部门应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能力。
6.3应急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任务,配备相应应急装备、物资等,确保常备不懈。
6.4值班制度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确保24小时电话值班。
7附则
7.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7.2.1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7.2.2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2.3射线装置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2.4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示例)
2.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示例)
附件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示例)
附件2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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