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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11371202004358413J/2020-541344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莱芜政办字〔2020〕1号
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
2020-02-11
2020-02-11
有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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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20〕1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区畜离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文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根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 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等,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減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全区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減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省级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 、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扩区。峪门村等76 个村。

(二)自然保扩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华山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和缓冲区,共分4个区域。

(三)省级及国家级⻛景名胜区。 莱芜雪野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莱芜区城市建成区;

2. 雪野镇、 茶业口镇、 大 王庄镇、 方下镇、和庄镇、 口镇、 苗山镇、牛泉镇、羊里镇、寨里镇、杨庄镇镇政府所在地及高庄街道、张家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3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 )提高政治站位。各镇 (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政治责任,严格属地管理,强化配合协作,加快推进禁养区优化调整工作措施落细落实。

( 二 ) 加强政策帮扶。各镇 ( 街道 ) 、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三)推动绿色发展。各镇 (街道)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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