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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71202494385018W/2024-6561210
城乡建设、含住房
莱芜政办字〔2024〕2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2-01
2024-02-01
有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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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芜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

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24〕2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芜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

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风险排查治理和源头管控,全力防范和坚决遏制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统筹推进全区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提高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水平,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坚持“应改尽改、能改则改”原则,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有效降低餐饮场所高风险燃料使用安全风险。全面落实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下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小餐饮场所(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下同)禁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相关规定要求;重点加强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餐饮或液化石油气储存量超过100公斤餐饮场所(以下简称“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的监管措施,到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先重点攻坚、后全面推进,应改尽改、愿改全改”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

(二)阶段目标

1.动员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前)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村)网格员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宣传动员;部署开展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中小餐饮场所禁用50公斤钢瓶工作,严格落实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强监管工作措施。

2.重点攻坚阶段(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到2024年3月底,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完成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风险最为集中的商业街区餐饮场所和重点机关、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事业等单位食堂“瓶改管”重点攻坚工作;全面完成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工作和中小餐饮场所50公斤钢瓶清零工作,全面加强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强监管工作。

(2)到2024年9月底,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完成辖区内商业服务业集聚、人员密集、餐饮场所连片成片的商业街区,大中型住宅小区底商区域的“瓶改管”重点攻坚工作;全面完成辖区内各机关、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事业等单位食堂“瓶改管”工作;巩固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中小餐饮场所50公斤钢瓶清零,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强监管等工作成果。

3.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基本完成辖区内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完善常态化监管措施,进一步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成果查缺补漏,持续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实行强监管。

(三)长效目标

坚持“积极引导,尊重自愿,确保安全,依法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长效改造机制。对暂时无法改造的餐饮场所,符合“瓶改管”改造条件后及时纳入改造计划,引导实施改造;对不具备“瓶改管”改造条件或确无改造意愿的餐饮场所,如有意愿转型或更换业态的,积极引导其转型或更换业态;如具备条件改用电力等绿色安全能源的,积极引导其改用电力等绿色安全能源。

要充分发挥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村)等基层力量,强化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安全监管,建立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织密现场安全检查频次,监督餐饮经营单位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同时,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完善配送体系,落实入户安全检查义务。

三、范围标准

(一)实施范围

全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产权明确、符合管道燃气设施配套条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的餐饮场所,具体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小作坊、烧烤店等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中小餐饮场所;大型、特大型餐饮场所;机关、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二)户内安全用气设施标准

1.“瓶改管”餐饮用户

(1)户内燃气管。户内燃气输送应当使用钢管、热镀锌管或者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管道,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

(2)燃气表具。燃气表具应当使用具有报警、切断和信息远传功能的燃气智能表。

(3)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与室内燃气管连接或与燃气表具集成,应当具备燃气泄漏实时报警、切断功能。

(4)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燃气燃烧器具。

2.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用户

(1)连接软管及减压阀。燃气连接管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专用金属包覆管,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并配套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可自动切断、不可手动调节的钢瓶减压阀。

(2)可燃气体报警器。应配备液化石油气专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设置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功能。

(3)钢瓶和气源。选择与持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使用持合法有效《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企业员工上门配送供应、并提供定期安检服务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4)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低压液化石油气专用燃烧器具。

(5)用气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场所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强制国标)。

四、激励政策

(一)餐饮用户改造补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不在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范围内,且改造后燃气表额定流量之和不大于16立方米/小时的中小餐饮场所给予改造补贴。对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给予补贴;对2025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3000元/户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符合条件的中小餐饮场所用户仅需承担扣除政府专项补贴后的改造费用;各类大型餐饮场所和各类单位食堂,由产权单位全额出资改造。

(二)管道燃气企业优惠让利。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公示收费标准,简化报装流程,设立专项通道,缩短“瓶改管”办理时限。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燃气管网部分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市政燃气管道接入以及户内燃气设施配套(含户内安全用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鼓励管道燃气企业减免勘察设计费、初次检定检测费,并根据《山东省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建立“一口价”报价机制,相关工程费按成本结算;鼓励管道燃气企业进一步提高优惠让利标准,扩大优惠让利用户范围。

(三)市政管线配套建设支持。“瓶改管”工作实施期间,为餐饮用户接入市政管线工程,涉及市政道路刨掘、园林绿化占用的,减免道路刨掘占用费、绿化占用费、渣土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道路沟槽回填和路面绿化恢复由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原设施标准和规定负责实施,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五、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相关部门单位责任

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在业务职责范围内落实“瓶改管”相关工作,制定针对性措施,指导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开展“瓶改管”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开展“瓶改管”宣传工作,做好对相关网络舆情问题的疏导处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管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中管道燃气企业价格行为。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本单位职责指导督促协调学校(含幼儿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本方案推进“瓶改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按照本单位职责指导督促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本方案推进企事业单位食堂“瓶改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餐饮场所“瓶改管”区级补贴资金筹措,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拨付资金。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瓶改管”项目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区餐饮场所“瓶改管”计划,统筹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负责汇总通报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供气主体责任。

区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移交的违反城镇燃气法律法规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瓶改管”项目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区文旅局负责按照本单位职责指导督促协调星级旅游饭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本方案推进“瓶改管”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按照本单位职责指导督促协调卫生医疗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本方案推进“瓶改管”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餐饮场所 “瓶改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具及其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瓶改管”项目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本单位职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本方案推进企事业单位食堂“瓶改管”工作。

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办理“瓶改管”项目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区商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职责,督促餐饮从业者提高安全用气意识,配合做好餐饮场所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引导餐饮用户主动申请“瓶改管”。

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瓶改管”项目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负责配合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对阻挠“瓶改管”问题的疏导处理;负责“瓶改管”项目涉及施工期交通组织设计,做好施工交通组织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二)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任

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是“瓶改管”工作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实施辖区内“瓶改管”工作,主要包括:

1.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督查督办,建立从街道到社区、物业的分级督办机制;

2.开展摸底调查、宣传动员,确定辖区任务清单,编制本级“瓶改管”工作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

3.指导推进“瓶改管”项目建设,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统筹开展工程验收和点火通气工作,组织社区、管道燃气企业等单位做好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

4.负责认定辖区内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中小餐饮场所;

5.严格落实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禁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有关规定,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采取强监管措施。

(三)管道燃气企业责任

管道燃气企业是“瓶改管”工作的执行主体,落实工程建设和安全供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餐饮场所“瓶改管”任务,制定简便安装流程和优惠收费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点火通气工作。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是液化石油气安全供气责任主体,积极配合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尚未完成转换过渡期间,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原则,继续履行安全供气义务。

(五)各类餐饮场所用户责任

各类餐饮场所用户是安全用气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瓶改管”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场所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区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由区安委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牵头推进,区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配合推进;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进本辖区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和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民生服务和公共安全工作重点,形成联动机制和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设立“瓶改管”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工作推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报的政府补贴资金申请,按年度向区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在收到市级补贴资金后及时拨付至管道燃气企业。

(三)加大政策支持。“瓶改管”工程红线外配套中压市政燃气管道建设工程、接驳工程按照“企业承诺、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模式,建设单位同时向交通、审批、规划、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加快完成审批。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和常态化督导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汇总通报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办。加强“瓶改管”工作的跟踪落实,建立并实施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实施挂牌督办。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全方位加强“瓶改管”工作宣传,传递好管道天然气的安全、经济、绿色、便捷等社会效益,普及安全用气常识,争取广大餐饮用户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争取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现“人人皆知、用户皆晓”,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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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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