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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11371202F51088435C/2019-6387469
其他
莱芜政办字〔2019〕7号
区应急管理局
2019-06-26
2019-06-26
失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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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19〕7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 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22 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类事故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分别报送。事发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整合政务值班和应急值班资源,确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

  二、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

  各镇(街道)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要向区应急管理局一并报告。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可越级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补报。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一般及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后 15 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 分钟)必须书面报告事件的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情况,并做好全程跟踪续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接到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求核报的信息后,事发地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不超过10 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5 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三、信息报告机制

  建立由应急部门牵头,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相关媒体等单位参与的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联勤联动机制、网络信息监控机制。对于重要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要准确研判,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区、镇(街道)要建立联勤联动应急指挥机制,整合本地信息报送、应急指挥和应急救援力量,做到有情必处、有令必行。

  四、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好主渠道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经常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勇于负责、真抓实管。要认真落实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紧急敏感信息及突发事件的,要在全区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对在紧急敏感信息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6114187,传真:6115158;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6113155,传真:6113155


附件:区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清单.docx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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