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4-30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0-04-08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5-10-2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莱城区政办发〔2014〕21号
工业区、农高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机制,不断激发 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 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莱城”中的独特作用, 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奖励机制的实施办法》(莱 政办发〔2014〕14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从 事调解工作的补贴。适用于镇(街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中由司法所聘任的专职调解员,村(社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在司法所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等级予以兑现。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第四条 简易矛盾纠纷是指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以口头协议方式调解的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规定记录在册的,每件补贴 20-50 元。
第五条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婚姻 家庭纠纷、轻微人身损害及其他一般性矛盾纠纷等。调处成功有 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每件补贴 50-100 元。
第六条 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医疗、劳动、道路交通事故、连环民间纠纷等;镇(街道)以上政府或信 访部门交办的案件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 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200-300 元。
第七条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 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区级以上政府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 1000-2000 元。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兑现方法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按照“一案一档”要求立卷归档,送交所在地司法所初审。简易矛盾纠纷上报专门调解台账,由所在地司法所按季度汇总上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九条 区司法局按季度对各司法所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调解纠纷的登记簿、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 卷宗、调解台账等工作资料,并按一定比例走访纠纷当事人和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区司法局每季度将全区调解案件件数及发放补贴金额报区政 府,经区政府审批后到区财政局领取补贴经费。各司法所按季度 到区司法局领取补贴经费,负责发放给具体调解纠纷的调解人员,并负责将调解员签名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表上交区司法局。
第四章 人民调解文书要求
第十一条 简单民事纠纷口头调解,以纠纷登记簿为准。民事纠纷调解登记表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含联系方式)、案由、 纠纷调解经过及协议履行情况、调委会名称及调解员姓名等。
第十二条 简单民事纠纷书面调解,必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及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 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签名和盖章、协议签订时间等。
第十三条 比较重大疑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特别重 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 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通知书存根、调解申请表、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司法所必须对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严格把关,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每发现一件双倍退还补贴金额,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械斗事件的,扣除所在调解委员会当季度补贴经费。
第十六条 补贴经费领取后,司法所要及时、足额发给人民调解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定期对案件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履行监督责任,确保补贴发放到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