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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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2. 执法机构设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生态农业科、植物保护科、畜牧生产科、兽药饲料科、兽医卫生服务所、农技站、农机修配站、经管办
3.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胜利南路38号
4. 联系方式:0531-76110824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兽药、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机械、初级农产品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检查。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能。
1. 行政许可权(包含批后监管事项)
区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乡镇政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委托实施部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 行政检查权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农药经营者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种子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基地 |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授权使用企业管理、档案记录、标志使用 |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标志授权使用企业 |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 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注册登记情况、年检情况、是否存在拼装改装情形等),对驾驶操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有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使用人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种植业生产主体 |
对渔业船舶生产作业活动情况安全检查 | 检查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具备条件,主要包括: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渔业船舶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员是否符合配员标准,船员证书持有情况,是否存在无证船员 | 渔业标准园、渔业休闲观赏园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1.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生猪屠宰企业、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
防疫检疫检查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养殖场、屠宰场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监督检查 |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
对兽药生产监督检查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兽药生产企业 |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 |
对兽药使用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山东省种子条例》
12.《农药管理条例》
13.《兽药管理条例》
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9.《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1.《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2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24.《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2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26.《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2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8.《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9.《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3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3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3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3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执法程序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详见济南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jinan.gov.cn/jpaas-jiq-web-jnywtb/front/item/gr_index?areaCode=370116000000
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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