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莱芜区农村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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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莱芜区农村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莱芜政发〔20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鲁河长办函字〔2020〕3号)要求,划定农村河湖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莱芜区60条农村河道和152座小型水库。
二、河道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农村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农村河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或水文资料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科学划定管理范围。难以核定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的小型沟渠等,管理范围以现状岸边线(河口线)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米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管理范围
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大坝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四、其他
河道进行治理或者水库增容后,其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要求实时进行调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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