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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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莱芜区交字〔2024〕34 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6日
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行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监管体制,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精细化监管效能,对交通运输监管服务对象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行业诚实守信经营氛围,推动道路运输市场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诚信交通服务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鲁交发[2023]1号)和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莱芜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把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手段和要求贯彻落实到交通运输的各项工作中。聚焦道路施工、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城市公交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各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事前承诺、事中评价、事后奖惩全过程信用监管,切实提升行业监管效能和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全区交通运输事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并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根据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要求,在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资质审核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交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有效查本溯源。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记录。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主管、谁录入”的原则将市场主体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等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从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服务系统获取的信息数据经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同意后会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二)统一分级分类标准原则。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客运货运、公共交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与评价办法。从安全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三个维度,将信用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并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对信用主体(企业、经营者、项目及从业人员)原则上实行定期评价,一年一次。
(三)全面开展信用分级评价。按对全区交通运输企业采取“信用综合一次评”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价,减少对企业及从业人员日常工作影响和干扰。企业和所属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应一次采集(包括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信息)。全面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评价结果。鼓励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引导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加强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校、年度审验、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应用。
(四)实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对市场主体信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相关业务科室要制定本业务领域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积极通过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监管对象信用信息,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质量信誉高低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1、对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好”“较好”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告知承诺、优先办理等支持激励措施。
(2)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度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3)如出现严重失信行为,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4)上级规定的其他措施。
2、对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级的信用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正常监管。
3、对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警示约谈等约束措施。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暂停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告知承诺、优先办理等支持激励措施。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4、对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级的信用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如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依法依规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提高抽查比例。
(2)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推送至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3)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有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告知承诺、优先办理等支持激励措施。
(4)对符合联合惩戒条件的主体实行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等惩戒措施。
(5)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年度审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积极开展异议答复和信用修复。针对监管中信用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行为,监管科室要认真核实、耐心答复,确定评价有误的信用信息不得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积极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醒行政处罚相对人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修复,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重塑信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信用等级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为有效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各科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推进“信用交通县”创建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充分调度,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有制度、有公示、有结果、有应用”的标准推进监管工作,确保实现监管制度规范、监管结果公示、监管应用存档,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加大宣传,抓好监管实效。各科室各单位要积极发动宣传,将该方案传达给市场主体,做到及时知晓信用标准、类别等级划分等内容,充分调动其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营造讲信用、守诚信、懂规矩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