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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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 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 执法机构设置:
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办公地址:
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155号。
4. 联系方式:0531-76126056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行政许可权:
实施批后监管的事项: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2.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行使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承担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3.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检查权: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对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拆迁的监督管理
对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公共服务:政府信息公开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移交验收
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设计审查
工程渣土直接利用处置地点确认、登记、告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复函》、《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四、执法程序
1. 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流程表
2.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处罚案件流程表
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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