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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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 执法机构设置:莱芜大队
3. 办公地址: 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71号
4. 联系方式:0531-77996923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行政处罚权
事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2.行政强制权
事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强制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行政检查权
事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完成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6.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7.《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四、执法程序
1.《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2.一般行政检查流程图(插入附件)

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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