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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莱芜区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71202004317988F/2026-6736428
土地
莱芜政字〔2026〕7号
区自然资源局
2026-06-16
2026-06-16
有效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莱芜区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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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莱芜区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包干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芜政字〔2026〕7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 联系人 : 区自然资源局征地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76282169 )

( 此件公开发布 )


济南市莱芜区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包干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莱芜区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统筹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征收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公正公开,科学统筹做好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严格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确保被征地权利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实施范围

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鹏泉街道、张家洼街道、高庄街道、口镇街道、羊里街道、方下街道、雪野街道,牛泉镇、苗山镇、大王庄镇、寨里镇、杨庄镇、茶业口镇及和庄镇等15个街道(镇)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中涉及的农用地征收工作。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的征收,不在本方案的适用范围之内。临时用地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补偿标准内容

济南市莱芜区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标准为:土地征收涉及农用地的,根据种植类型,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包干补偿。歇茬地或种植粮食作物的每亩2.8万元,种植经济类作物、林果树木的每亩3万元,包干补偿包括水井、青苗、树株、姜井、水渠、池塘、石堰、暗管等,不包含温室大棚、看护房、坟墓、电力通讯线路、机井(深度>50m)等。

四、其他事项

各功能区、区直部门、各街道(镇)在执行过程中,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于群众签字捺印环节要留下影像资料,对于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执行。对于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6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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