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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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莱芜政发〔2021〕1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文件精神,区政府确定调整一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落实国发〔2020〕13号、鲁政发〔2021〕1号文件要求,衔接调整20项;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文件要求,承接实施23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的好。事项承接实施部门要积极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业务对接,加强人员培训,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效,提高承接能力。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要厘清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附件:1.衔接国发〔2020〕13号、鲁政发〔2021〕1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承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1年 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衔接国发〔2020〕13号、鲁政发〔2021〕1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加强监管措施 |
1 | 区公安分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 | 取消许可后,区公安分局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办理“设立典当行业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在做出审判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据此将典当行业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2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取消,改为备案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3 | 区卫生健康局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区卫生健康局要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规划设置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加强监管措施 |
4 | 区委统战部 |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消 | |
5 | 区自然资源局 |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6 | 区自然资源局 |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7 | 区自然资源局 |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8 | 区自然资源局 |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9 | 区自然资源局 |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处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0 | 区自然资源局 |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1 | 区自然资源局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2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未经审查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3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加强监管措施 |
14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5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6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7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8 | 区城市管理局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消 | |
19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区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
20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取消 | 取消许可后,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附件2
承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市级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1 | 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教育和体育局实施 |
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政府实施 |
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政府实施 |
4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应急局实施 |
5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应急局实施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应急局实施 |
7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8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除直接登记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三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序号 | 市级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1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印刷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以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外商投资以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4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场,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以外的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7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业务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业务委托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
18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1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序号 | 市级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内容 |
2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2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2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2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县级受委托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