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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秩序
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5-02-07

张家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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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秩序规定;

张家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秩序管理条例

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安全管理,维护中心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动法,督促中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中心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中心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协助中心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卫健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指导中心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

(三)在中心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中心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敕通道畅通;

(四)在中心发生聚众兹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中心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条:中心应当依法保障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监督、指导中心落实各项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七条:中心是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八条:中心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中心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从事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职尽责。

第九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监控报警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中心内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监控视频全覆盖。

第十条:中心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巡查制度,加强对门诊、急诊、住院部、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中心保安人员巡查时发现可能扰乱中心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心保卫部门、警务室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来中心无理纠缠,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有效管控,防止发生伤害医务人员和其他破坏中心安全秩序的事件。中心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发生破坏中心安全秩序的事件后,中心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做好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势、平息事态。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加强对进出中心车辆及行人的管理,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确保院内道路畅通;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进入中心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就医流程指导图和导诊标识,提供导诊服务,方便患者就诊。当候诊患者过多、等候时间过长时,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导。

第十四条:中心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做好疏导工作,化解医患矛盾。

第十五条:中心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提高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和与患者沟通的能力。

第十七条: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妨碍中心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

(二)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三)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中心;

(四)未经中心允许占用病床、病房:

(五)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中心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卫健行政部门和中心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引导公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引导患者合法维权。

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条:卫健、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心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职责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患者注意事项: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5、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

8、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9、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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