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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城区镇卫生院“200元包住院”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137120200435720XF/2015-6388656
卫生
莱城区政办发〔2015〕9号
区卫生健康局
2015-03-26
2015-03-26
2017-04-01
失效
LCDR-2015-0020002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城区镇卫生院“200元包住院”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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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DR-2015-0020002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城区镇卫生院“200元包住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莱城区政办发〔2015〕9号


工业区、农高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城区镇卫生院“200元包住院”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莱城区镇卫生院“200元包住院”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合理利用及分配医疗卫生资源,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中共莱城区委、莱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参合农民镇卫生院“200元包住院”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保居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包住院”是指:试点镇参保居民在本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后的患者自付部分,患者个人支付200元,超出部分由区、镇财政及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

第三条  参保居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包住院”,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群众受益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区参保居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包住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推行“200元包住院”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五条  区参保居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包住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章  实施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实施范围:全区推行“200元包住院”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七条  实施对象:推行“200元包住院”的镇(街道)参保居民,在本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时,享受本制度。

第八条  补偿标准:

(一)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执行莱芜市居民医保补偿规定。

(二)列入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医保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200元(个人负担部分不足200元的按照实际应付数额支付),超出部分由区、镇财政及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承担35%、35%、30%。

第九条  不纳入补偿范围的费用:

(一)无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产生的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诊疗费和无医嘱的医药费。

(三)意外伤害居民医保规定报销后的费用。

(四)居民医保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项目及费用。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须提交参保居民身份证及医保卡,签订相关承诺书;出院时按照该细则支付相关费用并在补偿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留存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垫付的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其他有关补偿规定进行补助后,患者支付200元,剩余部分由区、镇财政及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按35%、35%、30%比例承担,区、镇财政补偿资金按季度预拨,镇(街道)财政承担的预拨资金由区级财政先行扣缴,年终清算。预拨资金额度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第五章  住院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莱芜市及莱城区居民医保有关文件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镇卫生院次均费用和总体费用控制制度。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区人社、卫计、食药、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全方位动态监管制度。区人社局、卫计局、审计局、财政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对患者入院审查、住院治疗、出院报销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审查住院率、次均费用、日均费用、平均住院日指标变化异常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区人社、卫计部门按照《莱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将非参保居民纳入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包住院”报销范围并造成损失的;

(二)开出非治疗性药品及与病情无关药品、不按限量规定开出药品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

(四)无医嘱收费、不按照物价政策乱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五)随意放宽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

(六)重复诊疗或超范围诊疗的;

(七)存在违反《莱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规报销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报销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证件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就诊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下达出院(转诊)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诊)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承担;

(三)住院期间未经院方书面同意私自离开医院的;

(四)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

(三)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在“200元包住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关于推行参合农民镇卫生院“200元包住院”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参保居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包住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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