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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1137120200435720XF/2024-6558437
区卫生健康局
2024-03-27

济南市莱芜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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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济南市莱芜区卫生健康局

2、执法机构设置设置:济南市莱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所)

3.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

4.  联系方式:0531-76233300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行政处罚:执法事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诊疗、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血液安全、妇幼健康行政处罚事项)

2.行政确认:执法事项(放射工作人员证行政确认事项)

3.行政检查:执法事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诊疗、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血液安全、妇幼健康行政检查事项)

三、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法律法规。

2.行政确认: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3.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

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3、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4、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5、合法性审查: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6、决定:

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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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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