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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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莱芜政字 〔2025〕13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25〕6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普查要素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区“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成效的基础性工程,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一)普查对象。莱芜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成立莱芜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普查经费、人员、物资等保障;监督指导各街镇、各部门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组织协调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作,推动普查成果应用等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街镇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可聘用或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岗位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确保普查顺利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相关事宜;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宜;国家统计局莱芜调查队负责涉及遥感测量事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三、夯实服务保障,加强协同配合
一是落实经费保障,规范资金使用。第四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其中,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购置经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各街镇按照工作需要,做好本单位的预算保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及相关部门平台资源,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是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各街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严格执行普查纪律,守牢数据质量生命线,坚决杜绝人为数据干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区统计局农村统计科,761120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