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2024年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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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莱芜区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截至目前,莱芜区共有正式备案的养老机构9家,床位数1000余张,护理型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收住各类老人600余名;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莱芜区现有人口969632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242194人,占24.98%;65岁及以上人口为168642人,占17.39%。老龄化比例居于济南市前列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养老需求日趋必要,养老机构市场前景及投资环境较好。
二、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1.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 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名称应表述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 “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
2.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 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 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并且按照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2)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3.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4),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申请备案。养老机构备案号应按照“YLJG+行政区划+四位年份数+三位备案流水号” 的格式进行备案(如:2022年济南市历下区第1个备案的养老机构的备案号为:YLJG3701022022001)。
4.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5.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者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 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 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6.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书面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予以撤销备案。对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备案。
四、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投资审批涉及部门:济南市莱芜区民政局
联系方式:0531-7612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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