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口镇陶镇小学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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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参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陶镇小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各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成立以副校长为组长,班主任、家长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小组总人数的5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4、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5、孤儿或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7、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陶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陶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陶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陶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校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陶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义务教育段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陶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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