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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11371202004319748E/2024-6542109
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01-22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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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关系广大居民居住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2020年10月31日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原文件)有效期已过。为制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收费政策,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莱芜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莱芜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市场的现状,对近年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领域收费政策方面群众反馈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对原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增补和修改,出台了《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文件)。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出台目的

对原文件的相关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明确莱芜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星级标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四、主要内容

(一)以下情形可减免前期物业服务费:一是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减免比例不低于30%,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二是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未按照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予减免。三是车位空置一个月以上未停放机动车的,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此外,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二)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多种因素划分等级,根据不同的星级标准以及是否带电梯收取费用。

(三)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按照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机械立体停车装置停车位收取。车位租赁费收费按照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收费。

五、新老政策修订

(一)原文件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第4款中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区发改局和区住建局(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分别修改为新文件第一条、第十二条第4款“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新文件第三条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交纳时间为新增补内容。

(三)新文件第五条在原文件第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按照要求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减免”。

(四)新文件第十一条将原文件第十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收益资金的20%提取管理费和税费”修改为“可按照收益资金的30%提取管理费和税费”。

(五)新文件第十三条新增补关于公开方式、有偿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

(六)新文件第十五条新增补关于非普通住宅、拆迁还迁小区、旧村改造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住宅小区以及老旧无人管理小区、基层社区(村委)管理的小区收费标准。

(七)新文件第十六条新增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应星级服务标准的处理内容。

(八)新增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莱芜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

六、名词解释

(一)普通住宅

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二)物业服务企业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三)物业使用人

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四)业主

物业的所有权人。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具体联系人:冯武刚

咨询电话:0531-7611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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