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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解读: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处级干部刘雪莲解读《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1371202004319748E/2024-6542107
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01-22

领导干部解读: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处级干部刘雪莲解读《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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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背景介绍:刘雪莲,区发改局副处级干部,负责价格、收费、价格认定中心等工作。

《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了对已经到期的原《关于公布莱芜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有关问题的通知》里的相关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是我局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近年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领域收费政策方面群众反馈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之后,结合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出台的。对原来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增补和修改,并明确了莱芜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星级标准。

问:《通知》中对业主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新做了哪些规定?

答:《通知》规定:“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问:《通知》中对物业服务企业要向业主或是物业使用人进行公示的内容、方式等是怎么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小区客服中心和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业主微信群、电子信息平台等媒介,全面公开物业服务、停车管理、公共收益以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办理空置的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程序、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问:之前文件中只对前期物业执行政府指导价做出了明确规定,未对拆迁还迁小区、旧村改造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住宅小区物业收费进行明确,修改完善后,《通知》是怎么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非普通住宅、拆迁还迁小区、旧村改造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也可以参考该文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老旧无人管理小区、基层社区(村委)管理的小区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由基层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问:此次《通知》中新出台了《莱芜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星级服务标准,相关部门会如何处理?

答:《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应星级服务标准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实后,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提高服务标准或降低收费标准,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将违法线索及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服务星级标准的认定材料移交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解读机构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冯武刚      

联系电话:0531-7611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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