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芜区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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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芜区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3〕13号)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要求,根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措施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4〕10号),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公立医院停车场及国有景区停车场要严格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二、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国有景区停车场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停车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超出每日累计2小时免费停车时长的,按我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计时收费。国有景区停车场新能源号牌汽车超出每日累计2小时免费停车时长的,在我区景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元。
三、公立医院停车场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40分钟内(含40分钟)驶离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停车超过4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超出每日累计2小时免费停车时长的,按我区公立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扣除2小时免费时段之后对应时段收费。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超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依职责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