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4年03月25日-03月31日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58 | 柴本琪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9月4日12时10分,柴本琪驾驶鲁PU7825(黄色)、鲁AR203挂(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至莱芜区中良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PU7825(黄色)、鲁AR203挂(黄色)车辆驾驶人柴本琪涉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5日9时1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柴本琪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柴本琪承认鲁PU7825(黄色)、鲁AR20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上述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有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予以证实。经调查认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柴本琪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柴本琪承认违法事实 ,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5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57 | 柴本琪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9月24日13时5分,柴本琪驾驶鲁PU7825(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PU7825(黄色)车辆驾驶人柴本琪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5日9时2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柴本琪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柴本琪承认鲁PU7825(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鲁PU7825(黄色)车辆驾驶人柴本琪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了柴本琪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柴本琪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5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59 | 丁昌卫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0月7日10时50分,丁昌卫名下所属鲁AN5569(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东向西行驶经莱芜区东邢村北侧X002/K0+30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26.534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25吨,车货总质量超限1.534吨,超限率为6.14%。2024年3月25日10时1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丁昌卫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丁昌卫承认鲁AN556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丁昌卫鲁AN556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了丁昌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丁昌卫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5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1 | 山东广润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7月8日15时36分,山东广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S53019(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莱芜区青石关G205/K704+64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5.05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6.05吨,超限率为12.35%。2024年3月25日15时3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山东广润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森堂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王森堂承认鲁S5301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山东广润物流有限公司鲁S5301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告知了王森堂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王森堂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5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3 | 山东华邦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4年1月16日2时9分,山东华邦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AA8572(黄)(因该车存在遮挡号牌和超限的违法行为,经过交警比对,由此得知该车车牌号码)运载货物行驶经莱芜区青石关G205/K704+64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67.39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18.39吨,超限率为37.53%。2024年3月26日14时9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山东华邦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春雷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刘春雷承认鲁AA8572(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山东华邦物流有限公司鲁AA8572(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刘春雷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刘春雷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6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4 | 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0月17日2时33分,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PR1388(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西向东行驶经莱芜区杨庄G341/K268+50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1.78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78吨,超限率为5.67%。2024年3月26日15时5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洪战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朱洪战承认鲁PR1388(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聊城市豪杰物流有限公司鲁PR1388(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朱洪战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朱洪战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6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6 | 高明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12月25日18时34分,高明驾驶鲁JB7835(黄色)、鲁JH255挂(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至莱芜区中良S234/K146+200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JB7835(黄色)、鲁JH255挂(黄色)车辆驾驶人高明涉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6日15时1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高明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高明承认鲁JB7835(黄色)、鲁JH25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上述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有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予以证实。经调查认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高明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高明承认违法事实 ,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6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7 | 高明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4年3月24日23时14分,高明驾驶鲁JB7835(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至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JB7835(黄色)车辆驾驶人高明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6日15时06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鹏吴茂帅在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高明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高明承认鲁JB7835(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高明鲁JB7835(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高明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高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6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5 | 毛杰芳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2月30日17时49分,山东正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JB5537(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北向南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1.83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83吨,超限率为5.78%。2024年3月26日16时2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山东正华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毛杰芳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毛杰芳承认鲁JB5537(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山东正华运输有限公司鲁JB5537(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毛杰芳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毛杰芳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6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9 | 济南浩升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长、宽、高超限) | 2024年3月19日11时45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省道341莱芜区杨庄路口段对济南浩升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AL7306(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亓爱军、吴会军向韩振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载风景石,从杨庄送到方下,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5米,总宽度4.3米,总长度28.5米,该车提供不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及有效证明。经调查认定:鲁AL7306(黄色)号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长、宽、高超限),济南浩升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韩振军认可鲁AL7306(黄色)、鲁A A126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长、宽、高超限)的违法事实,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韩振军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韩振军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特别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总长度超过28米均满足的,处3000元罚款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7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8 | 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9月22日0时46分,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NF5767(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1.34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34吨,超限率为4.78%。2024年3月29日8时3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书强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王书强承认鲁NF5767(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鲁NF5767(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告知了王书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王书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9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9 | 济宁市兖州区巩建运输部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7月16日19时26分,济宁市兖州区巩建运输部名下所属鲁H33V38(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西侧S234/K1465+200由北向南01道中良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33.73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31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73吨,超限率为8.81%。2024年3月29日08时4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济宁市兖州区巩建运输部当事人巩新建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巩新建承认鲁H33V38(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上述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经调查认定:济宁市兖州区巩建运输部鲁H33V38(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告知巩新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巩新建承认违法事实 ,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9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6 | 泰安开发区顺风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4年3月19日18时25分,泰安开发区顺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JB8012(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经莱芜区S234/K146由北向南002道中良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3.58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4.58吨,超限率为9.35%。2024年3月28日14时3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泰安开发区顺风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金星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陈金星承认鲁JB8012(黄色)、鲁JA58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上述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经调查认定:泰安开发区顺风运输有限公司鲁JB8012(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陈金星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金星承认违法事实 ,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7 | 蒙阴县浩霖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1月14日19时42分,蒙阴县浩霖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Q279FE(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北向南行驶经莱芜区青石关G205/K704+64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1.5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5吨,超限率为5.1%。2024年3月28日14时3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蒙阴县浩霖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训豪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张训豪承认鲁Q279FE(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蒙阴县浩霖物流有限公司鲁Q279FE(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张训豪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张训豪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5 | 王小平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10月8日20时7分,王小平驾驶鲁JH1586(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JH1586(黄色)车辆驾驶人王小平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8日14时4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王小平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王小平承认鲁JH1586(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王小平鲁JH1586(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王小平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王小平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3 | 王小平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3年9月17日20时13分,王小平驾驶鲁JH1586(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JH1586(黄色)车辆驾驶人王小平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8日14时1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王小平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王小平承认鲁JH1586(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王小平鲁JH1586(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王小平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王小平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4 | 泰安龙翔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8月19日12时49分,泰安龙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JB6172(黄色)、鲁JC061挂(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经莱芜区S234/K146由北向南002道中良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1.98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98吨,超限率为6.08%。2024年3月28日14时1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泰安龙翔运输有限公司法人陈金星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陈金星承认鲁JB6172(黄色)、鲁JC061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上述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经调查认定:泰安龙翔运输有限公司鲁JB6172(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陈金星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金星承认违法事实 ,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2 | 孙丰杰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4年3月24日12时7分,孙丰杰驾驶鲁JC6739(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 200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JC6739(黄色)车辆驾驶人孙丰杰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8日10时5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孙丰杰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孙丰杰承认鲁JC673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孙丰杰鲁JC673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孙丰杰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孙丰杰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0 | 孙丰杰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4年3月23日21时33分,孙丰杰驾驶鲁JC6739(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 200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点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鲁JC6739(黄色)车辆驾驶人孙丰杰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4年3月28日10时3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对前来处理干扰检测违法行为的孙丰杰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孙丰杰承认鲁JC673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孙丰杰鲁JC673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干扰检测照片、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孙丰杰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孙丰杰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71 | 泰安运盛运输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0月22日20时48分,泰安运盛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JC6739(黄色)、鲁JQ792挂(黄色)车辆运载货物行经莱芜区S234/K146由南向北002道中良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9.3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5.93吨,超限率为12.1%。2024年3月28日10时1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泰安运盛运输有限公司法人陈金星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陈金星承认鲁JC6739(黄色)、鲁JQ792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上述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经调查认定:泰安运盛运输有限公司鲁JC6739(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陈金星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金星承认违法事实 ,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8 |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400168 | 临邑祥临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3年12月4日18时0分,临邑祥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NF5530(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64.98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15.98吨,超限率为32.61%。2024年3月27日14时5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的临邑祥临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安庆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张安庆承认鲁NF5530(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临邑祥临物流有限公司鲁NF5530(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张安庆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张安庆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2024-03-27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