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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9月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11371202004357306X/2023-6490176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3-09-30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9月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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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9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xls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日期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62姚骏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6月03日22时55分,在莱芜区崖下村南侧检测点K5+650处,鲁Q955LF(黄色)运载货物由西向东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25.00吨.经称重监测系统监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6.438吨,超限1.438吨,超限率为5.75%,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2023年09月04日14点2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对前来处理车辆鲁Q955LF(黄色)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姚骏进行调查询问,姚骏承认车辆鲁Q955LF(黄色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有询问笔录、车辆超限超载违法告知书为证。经调查认定:车辆鲁Q955LF(黄色)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3年09月04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姚骏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姚骏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04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J370116202300069张明喜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9日15时9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青石关检测点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苏CTA285(黄色)车辆干扰检测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张明喜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5日4时29分,在莱芜区青石关检测点,张明喜所属车辆苏CTA285(黄色)、苏C9GW8挂(黄色)运载货物,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苏CTA285(黄色)、苏C9GW8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张明喜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09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0夏振明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2日15时2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X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JA0647(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夏振明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3日7时57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 夏振明驾驶车辆鲁JA0647(黄色)、鲁H9PK3挂(黄色)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JA0647(黄色)、鲁H9PK3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夏振明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夏振明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夏振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2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76庞海岗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19日14时04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H5609(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庞海岗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4日4时41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庞海岗驾驶车辆鲁AH5609(黄色)、鲁A3X93挂 (黄色)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H5609(黄色)、鲁A3X93挂 (黄色)车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庞海岗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庞海岗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庞海岗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9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74陈周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2023年9月14日11时25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车辆进行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2023年9月14日 11时51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莱芜区汉江大街东侧对陈周业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亓成立、贾爱军向陈周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陈周业驾驶鲁SX3177(蓝色)车辆在莱芜区汉江大街东侧附近进行驾驶员科目三培训,陈周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陈周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陈周业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经调查认定:陈周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陈周业对检查结果无异议。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陈周业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陈周业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证据: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8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75孙秀建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18日15时05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C7803(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孙秀建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7日08时17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侧检测点,济南一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AC7803(黄色)、鲁A6T07挂(黄色)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C7803(黄色)、鲁A6T07挂(黄色)车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济南一歌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秀建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经调查认定: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孙秀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孙秀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8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73孙秀建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18日14时05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C7803(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孙秀建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5日11时52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侧检测点,济南一歌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AC7803(黄色)、鲁A6T07挂(黄色)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C7803(黄色)、鲁A6T07挂(黄色)车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济南一歌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秀建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孙秀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孙秀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8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J370116202300122卢忠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1日14时49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东邢村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S58139(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卢忠书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4月22日4时43分,在莱芜区东邢村检测点,卢维书所属车辆鲁S58139(黄色)运载货物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3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鲁S58139(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卢忠书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1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J370116202300121董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2023年09月21日 10时04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济南市城乡客运服务中心移交的董建驾驶的鲁ST1599(蓝色)号车移交函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向董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董建在2023年6月28日18点40分左右在莱芜区中心医院接一名乘客至窑货厂村,该车驾驶员董建未给乘客使用计程计价器收取乘客10元乘车费。乘客认为董建没有使用计程计价器向自己收取10元乘车费不合理,向市民热线12345投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驾驶员董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济南市城乡客运服务中心移交函、12345工单、董建叙述事情经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1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1李长军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6日8时30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JD5191(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李长军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7月29日0时21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侧检测点,新泰市建都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JD5191(黄色)、鲁JY091挂(黄色)运载货物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JD5191(黄色)、鲁JY091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李长军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李长军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李长军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6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90赵立来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7日15时10分,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赵立来前来处理鲁AE6637(黄色)车辆干扰系统检测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向赵立来出示了执法证,检查中发现:2023年7月27日17时57分,在莱芜区中良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点,赵立来所属车辆鲁AE6637(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鲁AE6637(黄色)车辆驾驶人赵立来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检测照片为证。经调查认定:赵立来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09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赵立来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赵立来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7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9赵立来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7日15时30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E6637(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赵立来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3日20时53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赵立来驾驶车辆鲁AE6637(黄色)、鲁A2S86挂(黄色)运载货物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E6637(黄色)、鲁A2S86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赵立来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赵立来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赵立来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7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8刘吉亮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7日14时01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C5222(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刘吉亮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23日0时30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刘吉亮驾驶车辆鲁AC5222(黄色)、鲁N873C挂(黄色)运载货物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C5222(黄色)、鲁N873C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刘吉亮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刘吉亮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刘吉亮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7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7席吉财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7日08时40分,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席吉财前来处理鲁AU0609(黄色)车辆干扰系统检测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向席吉财出示了执法证,检查中发现:2023年9月22日11时18分,在莱芜区中良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点,鲁AU0609(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鲁AU0609(黄色)车辆驾驶人席吉财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检测照片为证。执法人员告知了席吉财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席吉财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席吉财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09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席吉财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席吉财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7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6李克平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7日9时01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W2697(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李克平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7日11时41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章丘市驰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AW2697(黄色)、鲁AZ031挂(黄色)运载货物,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W2697(黄色)、鲁AZ031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李克平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李克平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李克平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7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5李克平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7日8时30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W2697(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李克平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8月22日12时29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章丘市驰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AW2697(黄色)、鲁AZ031挂(黄色)运载货物,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W2697(黄色)、鲁AZ031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李克平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告知了李克平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李克平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7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4邵明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6日15时10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Q388GW(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邵明彦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22日5时17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邵明彦驾驶车辆鲁Q388GW(黄色)、鲁Q3RQ2挂(黄色)运载货物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Q388GW(黄色)、鲁Q3RQ2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邵明彦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邵明彦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邵明彦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6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3邵明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6日14时45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Q388GW(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邵明彦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9日14时37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邵明彦驾驶车辆鲁Q388GW(黄色)、鲁Q3RQ2挂(黄色)运载货物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Q388GW(黄色)、鲁Q3RQ2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邵明彦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邵明彦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邵明彦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6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82高有锋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6日9时02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辽CH3653(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高有锋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7月15日3时0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高有锋驾驶车辆辽CH3653(黄色)、鲁S9769挂(黄色)运载货物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驶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辽CH3653(黄色)、鲁S9769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高有锋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高有锋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高有锋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6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91时云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28日15时10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K0558(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时云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17日12时43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时云驾驶车辆鲁AK0558(黄色)、鲁A3L60挂(黄色)运载货物由北向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K0558(黄色)、鲁A3L60挂(黄色)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时云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时云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时云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28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66张智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3年09月10日 22时42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燕志刚、张波在莱芜区长勺北路对张智强所属车辆鲁Q072RS(黄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并向张智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载花岗岩,从赢州中天到茶业口镇,该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371302482928),货物高出箱板20厘米,由于该车运载的花岗岩未加盖篷布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污染公路路面。经调查认定:张智强未加盖篷布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当事人张智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张智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张智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2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70丁克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15日9时20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N5066(黄色)车辆干扰检测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丁克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7月19日11时43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丁克驾驶车辆鲁AN5066(黄色)、鲁A0H73挂(黄色)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驶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N5066(黄色)、鲁A0H73挂(黄色)车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驾驶员丁克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告知了丁克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丁克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5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69丁克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14日15时20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N5066(黄色)车辆干扰检测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丁克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7月11日18时43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丁克驾驶车辆鲁AN5066(黄色)、鲁A0H73挂(黄色)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 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驶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N5066(黄色)、鲁A0H73挂(黄色)车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驾驶员丁克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告知了丁克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丁克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5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370116202300272崔健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2023年9月15日14时05分,济南市莱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军、王鹏在对莱芜区中良加油站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的鲁AJ8586(黄色)车辆在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向崔健出示了执法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023年9月6日03时45分,在莱芜区中良加油站检测点,车辆鲁AJ8586(黄色)、鲁A3L19挂(黄色)运载货物由南向北行驶,经公路超限超载动态称重监测系统监测显示,该车为6轴重型货车,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经调查认定:鲁AJ8586(黄色)、鲁A3L19挂(黄色)车辆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崔健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崔健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崔健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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