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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1371202K21349004N-A/2026-6745963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公安
莱芜政发〔 2026 〕4 号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6-08-28
2026-08-28
有效
LWDR-2026-001000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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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莱芜政发〔2026〕4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莱芜区全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莱芜区全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  途经莱芜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第四条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本通告内容。

第五条  对违反本通告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本通告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2025年9月4日印发的《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莱芜政发〔2025〕3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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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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