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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1371202K21349004N-A/2025-6686317
公安
莱芜政发〔2025〕3号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5-09-04
2025-09-18
有效
LWDR-2025-001000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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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莱芜政发〔2025〕3号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莱芜区城区东至京沪高速以西,南至汶河中心线-大桥南路-汶河大道以北,西至鹿鸣路-西秀大街-凤城西大街-北坛路-嬴牟西大街-胜利北路以东,北至辛泰铁路-莲河西侧路-梁坡水库南侧路-香山路以南(详见附图)。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在下列重点场所也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各街道(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我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第四条  城区禁放范围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23〕3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8月14日印发的《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莱芜政发〔2024〕3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附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说明:1、蓝色闭环线为禁放区域;

          2、除图中划定的禁放区域以外,在本《通告》中第一条规定的十大重点场所实施烟花爆竹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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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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