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2020043572345/2025-004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
为规范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区人社局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5年5月23日至6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持有莱芜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仍然符合设立的许可条件;
(二)许可服务项目业务开展情况;
(三)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六)投诉及处理情况,发生争议情况说明及处理凭证(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协议书)。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莱芜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验看原件);
(四)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复印件;
(五)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还需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七)对获准经营“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还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八)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九)设立分公司的机构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的服务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投诉及处理情况,发生争议情况说明及处理凭证(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协议书)。
以上所有材料请于6月6日前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文化北路40号保险大厦5楼507房间,联系电话:0531-76117534),过期不再受理。
五、检查方法与程序
(一)此次检查采取机构自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材料审查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真填写《莱芜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交其他所需材料。
六、相关责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人社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