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2020043572345/2025-004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精神,现就2024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经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2024年新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在此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
对培训机构执行法规、场地设备、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培训服务等五个方面开展评估,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评估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三、评估程序
(一)自查阶段
对照《莱芜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赋分,并提报以下材料:
1.《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请填写“自查赋分”栏目,并根据“提报材料”栏目要求进行梳理并装订成册(按照评估标准中项目排序);
2.《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评估报告书》(附件2);
3.《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台账》(附件3);
4.《2023年度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
5.《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擅自变更且未审批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填写)(附件5);
6.《莱芜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广告备案表》(附件6);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情况表》(附件7);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举办者及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举办者为单位的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PDF扫描件;
以上所有材料应以环保节约为原则,胶装成册,不得过度装帧和修饰,请于6月6日前报送至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文化北路40号保险大厦5楼507房间,联系电话:0531-76117534),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压缩后统一命名为“莱芜区--培训机构名称”,并发送至电子邮箱:lwrsjjycjk@jn.shandong.cn,过期不再受理。
(二)评估阶段
采取查阅报送资料、实地察看方式开展评估,综合评估后确定结果。综合评分60分(含)以上及整改后赋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培训机构;整改后综合赋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培训机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2、63、64、65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为评估不合格培训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整改阶段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须认真整改,并做好复评准备。对整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失信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开展培训机构评估工作,是提高我区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各培训机构要精心准备,认真自查,做好材料报送,积极配合做好实地查看的各项准备工作。 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