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202004357306X/2025-001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2-28 |
莱芜区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规范我区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机动车维修经营取消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维修经营,推动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水平。
二、管理备案对象
莱芜区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办理维修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前往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维管科(411房间)办理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维管科办理备案变更。如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区交通运输局。
三、备案流程
1、递交申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维管科递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
2、申请办结:维管科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相关要求
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维修企业(含个体户)备案后,交通运输局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以及是否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善人员、设备、场地等相关资料,完成备案,规范经营,推进我区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咨询电话:0531--77933038(维管科)
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
2.维修经营备案表
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