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12020043572345/2025-010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11-25 |
福建青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燕云:
你单位职工兰维明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予以受理。2025年11月5日和2025年11月10日向福建青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收件人拒收,故邮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
兰维明的申请事项为:认定兰维明于2025年7月19日15时20分左右在济南市莱芜区的山东重工(济南莱芜)口镇北街居民安置项目A地块工程工地19栋楼6层西单元用角磨机在混凝土墙面开槽时,切到墙面的钢筋致使角磨机掉落,将其左足割伤的情形为工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申辩意见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你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据。逾期我局将根据相关证据,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办理。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