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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2020043572345/2025-010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11-25
关于《限期举证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5 17:37 信息来源: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来源: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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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慈华:

你单位职工王长水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予以受理。2025年11月17日向高密市吉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因原址查无此人和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故邮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

王长水的申请事项为:认定王长水于2025年3月23日11时左右在济南市莱芜区海棠悦府项目工地站在脚手架上从事剔凿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导致其受伤的情形为工伤。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申辩意见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你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案件的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据。逾期我局将根据相关证据,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办理。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编辑:韩璐